日期:2021-05-19 08:29:00
近年來,一些企業內設培訓機構、社會組織,未經批準冒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,并對外開展宣傳、招生等活動,造成社會公眾誤解,擾亂了教育秩序,產生了不良影響。為全面清理整頓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使用亂象,規范名稱登記使用行為,經國務院同意,教育部聯合中央編辦、民政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市場監管總局、公安部、國資委、銀保監會等部門印發了《關于規范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》。 對企業設立的、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,《意見》要求,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范名稱使用行為,不得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。舉辦機構屬于國有企業的,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規范;舉辦機構屬于銀行保險機構的,由銀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規范;其他的由其舉辦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規范,無業務主管部門的由教育部門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規范。 對于因歷史原因形成,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,面向特定人群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的老年大學、社區學院,《意見》明確,不得單獨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,可以使用“XX老年大學”“XX社區學院”等專有名稱。 一是全面摸排情況。要求機構編制、民政、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對已登記名稱中含有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的組織機構進行摸排,審批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配合。登記名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,結合實際,通過組織機構申請變更、審批機關變更、登記機關依職權變更等方式進行規范。 二是開展清理整頓。各地各相關部門應于《意見》發布后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,對逾期仍違規使用“大學”“學院”字樣開展活動的,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,由教育、機構編制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、民政、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。 三是加大執法力度。對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,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,并依法處罰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